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学院的教育教学改革,促进大学生个性发展,培养大学生综合素质和实践创新能力,推进学科竞赛活动持续有效开展,提高竞赛水平和成效,规范学科竞赛的组织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大学生学科竞赛是指由政府部门、专业学会(教学指导委员、专业指导委员会)、学术团体或高校等组织主办、与我院学科专业教学关系紧密的大学生课外学科竞赛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实施对象为全院在读全日制学生。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 全院的学科竞赛活动在学院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实行院系两级管理。院级以上学科竞赛由国家或省部级有关部门或有关学科相应竞赛组委会主办;院级学科竞赛由教务处主办。所有学科竞赛由系(部)或相关单位承办(以下简称为承办单位)。
第五条 学院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学科竞赛活动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经费保障等。领导小组下设竞赛管理办公室,办公室工作由教务处承担,负责学科竞赛的日常组织管理工作,包括学科竞赛专项经费预算及使用管理,组织赛事等级、类别和获奖级别审核认定及进行奖励校核发放等工作。其中,“挑战杯”系列竞赛、互联网+等创新创业竞赛由院团委负责。
第六条 各系(部)成立学科竞赛工作小组,负责本系(部)学科竞赛活动的统筹规划和参赛项目的筛选认定,承办面向全院或本系(部)专业的学科竞赛,做好学科竞赛项目的组织、培训与参赛指导等工作,负责学科竞赛专家和指导教师队伍建设以及参赛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各系(部)学科竞赛工作小组组长由系主任担任。
第七条 宣传、学工等部门应做好学科竞赛的宣传动员工作,教务、设备、后勤等部门负责协助相关系(部)落实实验室、设备和竞赛所需场所等条件。其他相关部门应积极支持、配合学科竞赛的实施工作。
第三章实施管理
第八条学科竞赛按项目的影响力及主办者性质分为不同级别和等次。学院重点支持涉及不同学科专业、规模较大、在国内外享有较高声誉的学科竞赛项目。
第九条 竞赛项目级别
根据竞赛的主办单位、知名度和影响力等因素以及高校参与情况,将竞赛由高到低评定为Ⅰ、Ⅱ、Ⅲ三个级别。每个级别内再划分甲、乙两个等次,Ⅰ级甲等为最高,Ⅲ级乙等为最低。各学院自行举办的学科竞赛不包含在本办法的级别等次范围。
第十条竞赛项目分级认定条件
1、Ⅰ级竞赛
主办单位为国际权威机构、国家部委及其下属司局、全国性的一级专业学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或专业指导委员会);有世界著名高校或多所入选“双一流”建设的高校参赛;具有很强的学术权威性和业内认可度,在国内外具有很大影响力;对学生培养确实有很大作用、对学院发展确实有较大影响的学生竞赛可以认定为Ⅰ级竞赛。
2、Ⅱ级竞赛
主办单位为国家部委直属单位、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含其分委员会)、其他部级专业指导委员会(含其分委员会)、国际学术组织和全国性的专业团体组织;赛事范围覆盖全国或多个省份,有多所高校组成代表队参与,一般应具有省内或区域内选拔过程;在全国有较大影响力、具有较强的学术权威性和业内认可度的竞赛可认定为Ⅱ级竞赛。
此外,主办单位为省厅级部门及其下设机构,覆盖全省,在省内影响力大、具有很强的学术权威性和业内认可度的竞赛认定为Ⅱ级甲等竞赛。
3、Ⅲ级竞赛
由省级学术团体、行业联盟协会、专业权威杂志、国内名牌高校、大型企业,以及市级机构、学院等组织的竞赛,可认定为Ⅲ级竞赛。其中具有较大影响力的竞赛,可认定为Ⅲ级甲等竞赛。
第十一条分级认定工作
1、学院每年进行学科竞赛的预报及竞赛级别的认定、复审与动态调整工作。每年年初组织本年度学科竞赛预报工作,在此基础上组织专家进行竞赛项目的定级、变更、复审的评定工作并发文公布评定结果。
2、各学科竞赛承办单位每年年初应根据竞赛项目的权威性、影响力、对学生能力培养的作用力及自身学科专业特点等综合因素,认真筛选、甄别、择优申报本单位拟参赛项目,严格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预报拟参加竞赛项目的级别等次,按时将预报项目材料提交至教务处。
3、原则上一个专业只能申报一项Ⅱ级甲等竞赛、不超过两项Ⅱ级乙等竞赛(不包含学院要求参赛的项目)。承办单位参赛项目拟预报为Ⅰ级竞赛级别的,需按照认定条件提交充分的支撑证明材料。
4、新增竞赛项目的级别认定,由竞赛承办单位向教务处提交《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新增学科竞赛申报表》,并提供相应支撑材料。
5、已有的竞赛项目需进行级别变更的,由竞赛承办单位向教务处提交《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学科竞赛级别变更申请表》,并提供有关竞赛主办单位、竞赛规模、影响力等变更支撑材料。
6、对未按时提交预报项目材料、或未经审批的学科竞赛,原则上不予认定和支持。
第十二条“挑战杯”、“互联网+”等系列竞赛项目管理与实施由院团委按要求负责。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学院每年设立大学生学科竞赛专项经费,专项经费由教务处负责管理。鼓励竞赛承办单位多渠道筹措竞赛经费(如企业赞助竞赛等)。
第十四条 学科竞赛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参赛报名费、指导费、评审费、会务费、材料费、资料费、全院层面组织考试涉及的相关费用、参赛学生的住宿费、交通费,以及教师和学生获奖奖励等项目。经费使用应符合学院财务管理相关规定。竞赛指导教师的差旅费等在教学业务费中支出。参赛学生的差旅费按《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国(境)内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无交通和伙食补助费。
第五章 奖励办法
第十五条参赛学生的奖励
1、教务处、团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参赛获奖学生相应的学分认定。
2、参赛学生确需在暑期参加学科竞赛集中培训,经学生所在系(部)等有关单位签署明确意见并批准后可替代暑期社会实践。
3、同等条件下,对参赛获奖学生在转专业、奖学金评定、评优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4、 参赛获奖学生除获得竞赛主办方的奖励外,还将获得学院按《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学生学科竞赛奖励标准》(附件1)给予的奖励。
第十六条指导教师的奖励
获奖竞赛项目指导教师除获得竞赛主办方的奖励外,还将获得学院按《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学生学科竞赛奖励标准》(附件1)给予的奖励。
第十七条学科竞赛成绩列入各系(部)年度教学工作状态考核。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学院全程支持的竞赛,其作品所有权归属学院并可用于对外宣传展示。所有获奖竞赛证书须交教务处扫描存档。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其它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学生学科竞赛奖励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