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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章制度

    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关于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的规定

    时间:2018-12-27 15:08:43  作者:  点击:

    为将立德树人贯穿于教育教学管理的全过程,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进一步规范教学管理和教学过程,贯彻落实课程思政的要求,防范并及时处理教育教学工作中的各类教学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一、根据教学与管理的不同环节,教学事故按课程教学、考试与成绩管理、教学管理、教学保障等四个方面分成四类。依据事故性质和所造成影响的程度分为三个级别:轻度教学事故(III 级),一般教学事故(II 级),严重教学事故(I 级)(详见附表一)。

    二、教学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人或发现人、知情人应及时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后果和影响报告相关系(部)、职能部门。教职员工发生的各级教学事故由所在系(部)、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查核,依据本规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填写教学事故认定处理表(附表二)报教务处复核。教务处复核后交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工作小组。

    教务处牵头成立由人事处、工会、教务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工作小组负责对教学事故进行认定,并形成处理意见。II 级、III 级教学事故由工作小组认定并处理;I 级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由工作小组提出处理意见报院党政联席会审定。

    三、学院成立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申诉工作小组(以下简称“申诉小组”),负责接受和处理教职工对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有异议事宜。当事教职工对教学事故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小组提出申诉,申诉小组在接到申诉10个工作日内召开申诉小组会议集体讨论并作出决定。II 级、III 级教学事故由申诉小组认定并处理;I 级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由申诉小组提出处理意见报院党政联席会审定。

    四、教学事故一经确认,视其级别和情节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III 级教学事故的责任者,由系(部)、职能部门在本单位内通报批评,一年内不得参加各种荣誉称号的评定和职称晋升,并扣发其当月全部奖励性绩效工资。

    (二)II 级教学事故的责任者,给予全院通报批评,两年内不得参加各种荣誉称号的评定和职称晋升,并扣发其两个月全部奖励性绩效工资。

    (三)I 级教学事故的责任者,扣发其当年三个月全部奖励性绩效工资,直接解聘。

    (四)出现两次III级教学事故或一次II级及以上教学事故者,当年度全员考核等第为基本合格及以下。

    (五)教职工在一个聘期内出现一次I级教学事故,或累计两次II级教学事故或三次III级教学事故者,直接解聘。

    五、教学事故处理结果由人事处存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评优、晋升、聘任的依据之一。

    六、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表一、教学事故的分类与级别

    附表二、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处理表

    版权: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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