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公务接待工作管理规定(试行)

加入时间:2017年05月15日 15:43  访问量:3776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改进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办发〔2013〕22号)和《江苏省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苏办发〔2014〕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院属各部门、各系(部)。

本规定所称公务接待,是指来院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等公务活动的接待工作。

第三条公务接待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上级部门和兄弟单位领导的公务接待,由综合办负责牵头,学院相关部门和系(部)配合,共同做好接待工作;兄弟单位的机关部门、下属单位的公务接待,由学院对口的部门或系(部)负责,由综合办协助落实。

第五条因公来访人员应持有公函,负责接待的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接待范围,合理制定接待方案。综合办牵头的公务接待,需请示相关院领导;有关部门和系(部)的公务接待,需报请院分管领导审批,交至综合办统一负责落实。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活动接待要统筹安排。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原则上不予接待。

第六条公务活动期间,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铺设迎宾地毯,不组织专场文艺表演。会场布置要简朴,不摆放花草、香烟、水果。不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各类纪念品和土特产等。

第七条按照规定,接待对象原则上应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部门可以安排一次工作餐,一般安排在学校餐厅,菜品以家常菜为主,不得提供香烟,一律不准饮酒。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不得到私人会所、高档餐饮场所消费。

公务接待用餐参照苏州市公务接待标准执行,原则上不超过120元/位。

参与公务接待活动的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时用餐的,经学院领导批准,可安排不超过50元/人次的工作餐。

第八条公务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一般安排在内部接待场所或定点宾馆,不得安排豪华酒店、高档会所。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不得在房间内摆放鲜花。

第九条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严格执行上级有关规定,合理安排,学院所有公务接待用车,统一由综合办负责安排。

第十条严格执行接待清单制度。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部门必须如实填写《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公务接待清单》(见附件),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内容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

第十一条公务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单位公函(访问函、邀请函等证明公务活动的有关材料)和《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公务接待清单》。如有特殊情况,需提供情况说明及活动安排并经批准作为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总额控制,单独列支。学院所有公务接待统一由综合办负责落实,接待的费用从院接待经费中支出。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旅游、聚餐,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学院综合办、财务处等部门要加强对各部门公务接待的日常监督,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在公务接待活动中违反管理规定的情况,要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理或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外事接待参照《江苏省党政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本规定如与上级规定、文件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文件为准。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规定由综合办负责解释。

附件: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公务接待清单/upload/201705/15/201705151543052122.docx

上一条:没有信息
下一条:单身教职工临时住宿管理办法 (暂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