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科技学院天平学院学生考勤与请假规定
第一条 学生必须按学校放假通知所规定的日期,按时返校报到注册。参加培养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的一切活动,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对学生上课、实验、实习、设计、公益劳动、军训等实行考勤。学生因病因事不能按时参加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因病假须凭市、县或校级医院的病假证明。
第二条 学生须请假时,必须由本人事先提出书面申请,除遇急病或紧急事故外,不得事后请假或委托他人办理请假手续:
1、请假三天以内由辅导员或班主任审批,报系学工办备案;
2、请假三天以上,十天以内的,由各系学工办审批,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3、请假十天以上,六周以内的,由学生工作处审批,报教务处备案;
4、请假六周以上的,应办理休学手续;
5、学生在校外进行实践教学活动期间,请假由带队老师负责审批;
6、学生参加由学校组队的省,市级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重大活动,学科竞赛或科技竞赛活动,或参加学校举办的重大活动,与上课时间冲突需请假的,由组织者提出书面请假申请和相关证明,经学生工作处同意后,办理请假手续。
第三条 各类考试一般不得请假。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必须于考试前提出请假和缓考申请,至教务处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擅自缺考,属于旷考。补考不得申请缓考。
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未事先提出申请的,必须在事后及时补办缓考手续。否则,按旷考处理。
第四条 学生请假期满,应到系学工办履行销假手续,如假满仍不能返校,应按上述规定,办理续假手续并附有关证明。
第五条 教学活动的考勤由任课教师按学生名单进行;也可由教师指定的学生考勤员检查缺席人数,并记入点名册,课后由教师签名。考勤员负责在课后如实填写“学生考勤确认单”,交任课教师留存。学校组织的其他活动的考勤,由辅导员负责。
第六条 凡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休假或请假期满未续假者,均属旷课。旷课学时数的计算,按《学生手册》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辅导员应经常了解学生出勤情况。各系学工办应定期检查点名册,汇总学生的出勤情况。对旷课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对达到纪律处分的应及时上报学生工作处。对无故旷课、请假逾期不归或擅自离校者,按《苏州科技学院天平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苏州科技学院天平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及时报学生工作处处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