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科技学院天平学院学生校外住宿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生住宿管理,确保全体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保证学院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根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本科在校学生。
第三条 学生工作处负责全院学生校外住宿的管理工作。各系学工办负责本系学生校外住宿的教育、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系学工办必须对学生校外住宿从严控制,原则上不允许学生自行在校外租房居住。对已在校外租房的学生,应要求其搬回校内住宿。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校外住宿”,是指在学院安排的学生公寓(宿舍)指定床位以外的场所(包括校内其他住房)住宿。
二、申请校外住宿的条件
第六条 学生工作处负责全院学生校外住宿的审批工作。
第七条 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在校外住宿。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极少数因考研(毕业年级学生)或身心原因,坚持要求在外住宿的学生,向他们耐心说明校外住宿可能产生的后果和个人应承担的责任后,可以同意其办理校外住宿手续。
1、能认真遵守校纪校规,品行良好;
2、能自觉学习,成绩较好;
3、经济条件较好,已经足额缴纳学费、书本费和其它费用,且未申请办理过生源地助学贷款;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相应的责任;
5、取得家长书面同意,且校外住宿地点距学校指定的居住校区半径1公里以内;
6、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校外住宿学生的责任与义务
第九条 申请校外住宿的学生必须承诺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社会公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实履行有关租房的民事协议;
2、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服从有关部门的管理;
3、按时参加学院、系、班级的各项活动(包括早投卡、早自习、晚自习等);
4、向学校承诺加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自我保护,因校外住宿而引发的各类纠纷和事故,均由学生本人承担全部责任,法律已经明确规定责任主体的除外。
第十条 校外住宿的学生必须遵守报告制度,如实向所在各系学工办报告自己校外住所的详细地址、有效联系方式,并保持信息畅通。
学生变更校外住宿场所前,必须向所在各系学工办报告。
第十一条 校外住宿的学生必须定期向班主任、辅导员、所在系党支部汇报学习、生活和思想情况。
各系学工办主任、辅导员、班主任要及时了解和掌握校外住宿学生的情况,并定期对其校外住所进行检查,做到工作到位、责任到位。
四、学生校外住宿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请校外住宿的学生,应当向本人所在各系学工办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具体说明租房的理由、房屋的详细地址、联系方式;申请人家长的同意意见;学生本人及家长的签名;
2、承诺书。学生必须作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参加学校活动、加强人身和财产安全自我保护的承诺;承诺书中应当明确写明由学生本人承担各类事故责任的内容;
3、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各系学工办审查后,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提交学生工作处,由学生工作处作出是否允许学生校外住宿的最终决定。
第十四条 各系学工办将准予在外住宿学生的申请书、承诺书存档。
第十五条 校外住宿申请每学年集中办理一次,申请人应在学年结束前一个月内(每年5月份)提出申请并办理手续。
校外住宿时间不满一学期的,须全额缴纳住宿费;校外住宿时间一学期以上不满一学年的,住宿费减半缴纳;整学年在校外住宿的,可以免缴住宿费。
五、罚则
第十六条 各系学工办要加强对校外住宿学生的教育和管理,明确对校外住宿学生的纪律要求,违反规定和纪律的一律严肃处理。
1、校外住宿学生违反学校纪律和本办法、或者不履行自身承诺,未定期向班主任、辅导员、所在系党支部汇报学习、生活和思想情况,其所在系学工办应当责令其立即回校住宿,并不得再次申请校外住宿。
2、凡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擅自在校外住宿的学生,除责令限期回校外,并根据《苏州科技学院天平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六、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在学生工作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