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3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0-16浏览次数:

各二级学院: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20〕28号),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现就我院2023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对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我校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含当年入学新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评审条件

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审条件参考《江苏省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江苏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有关文件精神要求。

1、国家励志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违纪行为;

(四)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学生的综合测评成绩排名须在评选范围内前50%(如果有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申请条件);

(五)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2、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3、 所有拟获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同学,必须为江苏省资助管理系统中经贫困生认定备案的学生。

三、评审程序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须按规定于1020日前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二级学院对申请国家励志的学生进行初审并提出意见,并于1026日前将通过初审的学生填写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汇总表报学生处。学生处认真组织评审,提出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院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学院要将审定通过后的名单于1027-111日在全院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再上报省教育厅。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须认真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并于1020日前报所在二级学院。各二级学院根据申报学生的家庭经济、思想品德、学习生活、遵守校纪校规等情况组织评审,确定拟资助对象名单及资助档次,11月2日前将通过初审的学生填写本专科国家助学金汇总表报学生处。学生处对二级学院上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报学院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11月3-7日在全院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资助学生名单和资助档次(资助档次可分2300—4300三档),资助经费分秋、春两学期划拨,学院将按照规定按月份发放给受资助学生。

所有拟获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同学,必须为江苏省资助系统中贫困生认定备案的学生。请各学院合理安排时间,按时完成贫困生信息导入工作。

四、材料报送要求

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生今年不需要通过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操作,只需报送本专科国家励志奖学金汇总表和本专科国家助学金汇总表,请各二级学院负责的老师对学生所填内容进行初审,核对无误后上报学生处。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23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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