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身教职工临时住宿管理办法 (暂行)

加入时间:2015年10月21日 09:27  访问量:4494

为了进一步规范单身教职工临时住宿的申请和使用,加强公寓管理,提高公寓的利用率,现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申请条件及安排原则

(一)申请条件

学院正式招聘的单身教职工,或者虽结婚但在本市(市区不含吴江区)没有住房的教职工,由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可以在学生公寓安排临时宿舍,原则上只提供床位。

(二)安排原则

优先保证学生住宿,且每学年调整一次,有需要的教职工每年都要重新办理入住申请及手续,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及时清退。

(三)申请时间

每年6月1日—10日

(四)申请流程

学院各部门(单位)的教职工申请流程:个人填写申请表格→所在部门领导初审→综合办公室复审→院领导批准→学生工作处安排房间并备案→教职工入住。

纳入学校各二级学院或者学校直属单位管理的教师或职工直接向院综合办提交申请,按程序报批、安排入住。

二、日常管理

(一)教职工临时宿舍由学生工作处统一管理和调配,并进行不定期巡查。每年5月底学生工作处与后勤部门需联合对临时宿舍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保证入住人员及家具设施情况正常,如有损坏必须照价赔偿。

(二)符合条件的单身教职工的住宿由院学生工作处根据宿舍资源情况统筹安排,每个房间安排2—4人。房间内设施的零星维修工作由后勤服务总公司负责,费用自理。

(三)单身教职工宿舍产生的水电费由入住教职工自理,由入住人员均摊(相互间有分摊协议的,由分摊者事先报综合办公室备案)。水费由后勤公司管理办公室抄表、财务处代扣,每季度一次;电费则通过自控系统,由教职工自行购电,先购后用。

三、入住规定

(一)入住的教职工要服从学生工作处正常合理的调配,不得占用非安排宿舍或阻止他人入住。

(二)入住的教职工不得私自调换宿舍、不得留宿院外人员;严禁出租、转让宿舍。

(三)入住的教职工不得将宿舍内的家具搬出或随意改变摆设位置,严禁损坏公寓内的家具设施,如有损坏,需按价赔偿。

(四)入住的教职工不得更换房间的门锁和钥匙,要爱护公寓内家具和其它设施,不得在公寓内使用违章电器;要爱护楼内公共物品,讲究卫生,节水节电。

(五)违反上述规定的,一经发现,学院将严肃处理,不服从管理者将取消其住宿资格,情节严重的学院将给予行政处分。

四、退宿手续

入住者调离学校、已婚或已购买住房,不再符合居住条件的,应即办理退宿手续。程序为:本人向院综合办提出退宿申请→院综合办通知后勤部门验收房间→学生工作处备案→教职工搬离。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upload/201510/21/20151021092714235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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