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平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加入时间:2012年04月11日 15:32  访问量:16137

苏州科技学院天平学院

教职工考勤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健全我院教职工考勤制度,强化教职工岗位意识和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保障我院各项工作正常运行,根据国家相关的政策规定和《苏州科技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试行)》的文件精神,并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时间

学院执行每周五天工作制,每天工作时间为:8:00—16:30。

二、考勤制度

(一)教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学院作息制度,不得迟到、早退。因事、因病等不能上班的人员,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事后办理销假手续。

(二)考勤范围:凡我院在编在岗人员一律实行坐班制,每日按作息时间进行考勤;考勤范围包括学校派出人员、合同制人员、退休返聘人员及临时工等。

(三)考勤周期:一般为上月26日至当月25日,如因放假等因素致使当月考勤天数不足15天的,则该月考勤情况可与下一周期考勤情况合并上报。

(四)考勤内容

1、考勤实行签到制度,各部门轮流值班,具体由综合办负责;院属各部门每天应于7:45-8:00之间在指定地点签到,每日签到表须送交综合办审核、存档。外派到江枫、石湖校区的工作人员每天应于7:45-8:00之间用所在办公室电话向综合办报到。因工作性质,图书馆9点钟到岗人员须到综合办补签到。

2、为更好的体现机关作风建设,综合办与教务处原则上应提前到岗。辅导员根据工作性质由分管领导确定具体的到岗时间。

(五)考勤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徇私舞弊等现象,将追究部门负责人和具体人员的责任。

三、请假制度

(一)各种假期及时限

1、寒、暑假及国家法定节假日的休假时间和期限,执行学校有关规定。

2、事假:教职工原则上利用业余时间和公休假日处理个人私事,因事确需请假,必须要有正当理由,学院视其情况,酌情给予一定的假期。事假一次不超过15天,全年累计不超过30天。

3、病假:教职工因病需要治疗或休养者,可请病假,但必须履行相应手续。请病假时须持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因患急病或在外地生病时,可在就近医疗单位诊治,凭证明补办请假手续。

请假到期仍未治愈者,需到综合办公室办理续假手续、补交假条,并提供相关证明,如病历、医院证明、购药发票等;否则停发病假工资。

休长病假者要求复工,必须持市级医院开具的病愈证明,并经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同意后方可办理复工手续。复工后先试工一个月。施工期间旧病复发继续请病假者,取消复工资格,作连续病假计算。寒暑假前一个月不予办理复工手续。

4、婚假:教职工依法登记结婚,可给予3天婚假。教职工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符合晚婚年龄(男25周岁,女23周岁)的初婚教职工,可增加晚婚假10天。(仅一方达到晚婚年龄的,则该方享受晚婚假)。教职工婚假需在领取结婚证后一年内一次性休完,并尽可能安排在寒暑假期间。

5、产假、流产假、节育手术假、哺乳假及哺乳时间

(1) 产假:女教职工生育后可休产假90天(含产前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满23周岁依法登记结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小孩(包括生育双胞胎和多胞胎)的初产妇,可延长产假30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

(2)流产假: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给予产假30天;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的给予产假45天;七个月以上的给予产假90天。

(3)节育手术假: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2天,取宫内节育器休息1天,“皮埋”术休息3天,取“皮埋”休息2天,输精管结扎休息7天,单纯输卵管结扎休息21天。

(4)哺乳假: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如确有实际困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准予请哺乳假。

A.居住地离工作地点较远(指来校途中单程乘车45分钟以上),上班后家中无人照料或居住无幼托条件的。

B.孩子或本人体弱多病(应出具医疗单位证明),上班确有困难的。

C.夫妻分居两地,孩子无人照料,独自带孩子确有实际困难。

哺乳假最长不超过半年,并且只准一次请完,不准分段请假。

(5)哺乳时间:有一周岁以下婴儿亲自哺乳者,每天哺乳时间为一小时(不含往返时间),如分上、下午两次哺乳的,每次为半小时,哺乳时间计算为劳动时间。

6、丧假:教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可给予3天丧假。丧事在外地料理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7、工伤假:教职工因工负伤而必须治疗和修养的,可给予工伤假。工伤休假时限长短以医疗单位诊断为准。

(二)请假审批程序及审批权限

教职工请假,事前须履行请假手续,经审批同意后方可离开职守,并按时回单位销假。若有特殊情况需续假者,应提前书面报告并经批准后方能续假。无特殊原因的事后不予补假。教职工按以下情况办理请假手续。

1、病事假:病事假手续原则上应提前一天,经综合办审核具备请假资格后方可办理。半天至三天以内的病事假由所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学院分管领导审批,提供假条由综合办存档;四天以上的病事假由所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学院院长审批,提供假条由综合办存档。

2、婚假:由学院分工会审核后,学院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提供假条由综合办存档。

3、产假、流产假、节育手术假、护理假、哺乳假:由学院分工会审核后,学院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提供假条由综合办存档。

4、丧假:由学院分管领导批准后,提供假条由综合办存档。

5、工伤假:由学院分管领导批准后,提供假条由综合办存档。

6、部门负责人的病事假由分管院领导批准,综合办存档。

7、院领导的病事假由综合办备案。

四、各种假期期间的待遇

(一)事假

1、全年事假累计超过15天,从第16天起扣发工资;超过1个月,停发事假期间的全部工资。

2、全年事假累计在20天以内,每天按相当于本人月基础津贴1/20的比例扣发;超过20天,从超过之日起,每天按相当于本人月基础津贴1/10的比例扣发。

3、教职工事假期间从事有偿收入活动的,停发其事假期间的全部工资。

(二)病假

时间

类别

病假两个月以内

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从第三个月起

病假超过六个月,从第七个月起

工龄

<10 年

工龄

≥10年

工龄

<10 年

10年≤工龄<20 年

工龄

≥20年

(1)基本工资

90%

70%

80%

90%

(2)岗位津贴

×

×

×

×

(3)月基础津贴

每天按1/40扣发

每天按1/20扣发

×

1、教职工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参照上表所列情况执行。

注:打“√“为全额发放,打“×”为停发。

2、教职工获得有人事部与国务院工作单位联合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和获得国家级、省级授予的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省级劳模,仍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工资全额发放。

3、教职工病假期间待遇低于当地生活保障标准的,可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4、教职工病假期间从事有偿收入活动的,停发其病假期间的全部工资。

(四)婚假:在批准的婚假(含晚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津贴照发,途中的车船、住宿等费用自理。

(五)产假、流产假、节育手术假、哺乳假

1、产假(含产前假):产假一般按4个月计,休假期间工资照发,每月扣发本人月基础津贴的1/5;如休假时间不足4个月,按实际休假时间扣发。

2、流产假、节育手术假、护理假:休假期间工资、津贴照发。

3、哺乳假:休假期间工资、津贴按长病假处理。

4、女教职工按计划怀孕,需保胎休息者,凭医疗单位证明,其保胎时间的工资、津贴按病假待遇规定计发。

5、教职工生育保险补偿待遇按照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关文件执行。

(六)丧假:在批准的丧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津贴照发,途中的车船、住宿等费用自理。

(七)工伤假:工伤假期间工资、津贴照发,视为出勤。

五、加班与薪资计付

1、学院提倡“高效优质地工作”,原则上不安排加班。确因学院紧急任务或突发原因需加班者,应由综合办公室指派,向相关人员发放加班通知单。部门加班应由个人填写加班申请单,报请其部门负责人与分管领导批准,综合办备案后方可加班。

2、加班系休息时间工作的。

3、员工加班须填报《苏州科技学院天平学院加班申请/通知单》,否则视作加班无效。

4、《苏州科技学院天平学院加班申请/通知单》须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并及时提交报综合办备案;

5、加班薪资计付:所有教职工加班将于年终分配中适当体现。

六、旷工

(一)对未按规定办理请、续假手续,或未经批准而擅离职守者,均按旷工处理。

(二)经查明请假理由不符合实情,弄虚作假者,按旷工处理。

(三)按作息制度上班迟到或早退2小时(含2小时)或不参加理论学习、业务学习和其他集体活动2次的人员,按旷工1天处理。

(四)1月内多次(达到4次以上)迟到、早退并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按旷工1天处理。

(五)不服从组织调动,拒绝到新岗位工作或无故拖延超过调动报到时间的人员,按旷工处理。

(六)因斗殴、违章、违纪等不道德行为致伤,或工作时间酗酒、赌博不坚持正常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工作事故及影响正常工作者,按旷工处理。

旷工人员,停发当月基础津贴,一年内累计旷工天数超过5天的,停发全年岗位津贴,其他待遇按国家、江苏省及学校有关文件执行。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矿工时间超过30天者,按国家规定予以辞退。

七、其他问题

(一)假期计算:各种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法定假日和寒暑假日在内(但产假遇寒暑假日可以顺延)。

(二)教职工一年内事假累计超过1个月,或病假累计超过半年,或因私出国(境)超过半年,均不参加年度考核。

(三)教职工一年内旷工累计达5天及以上,其当年的年度考核等第定为不合格。

八、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及学校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九、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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