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期末考试管理工作的通知

加入时间:2021年12月24日 10:29  访问量:2113

院属各单位:

2022年1月3日起进入考试课程的期末考核阶段,为进一步规范考试管理,严肃考试纪律,确保考试顺利进行,要求各单位切实加强考试各个环节的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强调如下:

一、严格落实考试工作责任

相关职能部门和教学单位必须按照学院的要求,逐级落实考试责任,做到责任到人,层层负责。在考试组织与实施中,各部门和单位要加强领导、齐抓共管,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学院考试管理规定。教务处发挥好考试组织与管理的主导作用,各教学单位涉及本单位课程、学生、监考老师的考试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和主体责任。

按照“统一规范、统一要求、分级实施、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相关职能部门和教学单位要做好考试工作分工,明确考试管理人员、监考人员各自职责,使考试管理与考风、考纪管理的每个环节有工作要求、有人员落实、有结果检查。

二、严肃监考纪律要求

1.“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2021-2022-1学期期末考试安排表”已经公布在教务处网站“考试安排”栏,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排定的安排表,提前通知监考教师。

2.监考教师须提前25分钟到指定地点签到,领取试卷后直达考场,整理布置考场。组织考生有序进场,监考教师先在黑板上写好入座的指示,然后随机发放座位卡,考生对号入座。坚决杜绝刻意或随意就坐现象。

检查学生携带证件是否齐全以及证件与本人是否相符。学生必须持学生证或身份证参加考试,未携带证件者或人证不符者不得参加考试。

要求考生将带入考场内的书包、讲义等物品放在指定位置,具有通讯或存储功能的手机、智能手表等电子设备必须关机后放入书包内,不允许带入座位。

考生入座后宣布考试纪律及有关规定。

3.考试过程中,监考教师不得随意离开考场,不做与监考无关的事(如吸烟、聊天、看书报、 接打手机、睡觉等);不授意或指点答题;不暗示、协助或支持考生违规。

监考教师如不负责任、擅离职守,应受到批评,情节严重的将按照《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关于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4.监考教师发现学生考试违纪或作弊,应当场指出其违纪行为,中止其考试,没收试卷,将违纪作弊相关材料和证据拍照保存,做好记录通知工作人员将其带离考场,并将情况和材料报本次考试工作人员。

凡发现监考老师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瞒报学生违纪、擅自更换监考或凡因玩忽职守、贻误工作造成考场纪律不严、秩序混乱等,将严格视其情节按《苏州科技大学关于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的规定》(附件1)进行处理。

三、加强学生考试纪律管理

相关职能部门和学院应利用各种途径和形式对学生进行诚信教育和荣辱观教育,让每位学生认真学习《苏州科技大学学生考试纪律》(附件2),充分了解舞弊行为的后果,做到诚实做人、诚信考试。

1.考生须持本人学生证或身份证参加考试,不得用其它证件替代。无证件者(或证件不全者或人与证不符者或非应试者)不得参加考试。

2.考生必须按照排定的考试日程提前进入考场,开考后迟到15分钟者,不准参加该课程考试。

3.考生必须按规定对号就座,并将证件放在课桌上以便监考人员随时查验。监考人员有权合理调动考生的座位。

4.考生进入考场,除必备的文具外,其余一律不准带入座位,包括自备的草稿纸、手机、IPAD等具有强信息储存和传输功能的电子用品及通讯工具一律不准带入座位。手机等电子产品必须关机并随书包、文具袋等统一放在监考教师指定位置。考试中不得互相借用文具。

5.考生答题一律用蓝、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或圆珠笔书写(特殊需要用铅笔者除外),凡答题书写在草稿纸上的一律无效。未在试卷规定区域填写学生个人信息或不填写个人信息者考试成绩记为零分。在答卷或考场签到表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姓名、学号等信息,视为代考。

6.除试卷分发错误或试题文字印刷不清楚之外,对试题内容均不得要求监考人员作任何解释,考生之间不准互相询问。

四、规范考试阅卷及材料归档、严格课程成绩登录勘误程序

考试结束后,任课教师应将试卷全部清点、签字领回,在规定时间内评阅试卷并上报学生成绩。试卷评阅应规范,考试成绩评定应公正、客观、严格按照评分标准执行。阅卷结束后,课程教学资料按要求统一装订统一保存。

任课教师须在课程考试结束后三天内将学生考试成绩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对成绩录入有误的,须填写《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教师更改课程成绩申请表》,经审批同意后予以勘误,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学生考试成绩。

严肃考风考纪是加强教风学风校风建设的重要环节,各单位应高度重视、周密安排、精心组织,切实加强考试管理工作,营造公平公正良好氛围,为提升我院教育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

附件1: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教学事故的分类与级别

附件2: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考试工作与学习纪律管理规定

附件3:关于2021-2022学年第一学期期末考试有关防疫的具体注意事项

教务处

2021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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