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教师履职履责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弘扬新时代高校教师道德风尚,努力建设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以及《江苏省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与要求,现就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全体教职工。
第三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师德失范行为与负面清单如下:
(一)思想政治纪律方面
1.在公开场合及各类社交媒体、互联网等平台上,散布违反宪法、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违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危及意识形态、危害社会和谐稳定等错误言论。
2.危害国家统一,伤害民族情感和国家尊严,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损害学院和学生合法权益。
3.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破坏民族团结。
4.违反保密制度,公开泄密。
5.在校园里传播宗教和组织宗教活动,传播低级庸俗文化,传播非法出版物。
6.宣传或参与封建迷信活动、邪教活动。
(二)教育教学方面
7.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散布有损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以及编造散布其他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8.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遭遇突发事件、学生安全面临危险时擅离职守、逃避责任。
9.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
10.讽刺、侮辱、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11.其他违反《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关于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的规定》中列举的师德失范行为。
(三)学术道德方面
12.伪造学历、学位、资历等。
13.违规使用科研经费,利用科研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
14.抄袭、剽窃、侵吞篡改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15.成果发表时不当署名,重复发表自己的科研成果,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16.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和妨碍他人科学研究活动,压制打击不同学术流派和学术观点。
17.参与或与他人合谋隐匿学术劣迹或学术造假。
18.在职称评审、学位评定、科研评奖等学术评价活动中无中生有、捏造事实、提供虚假信息、恶意诋毁他人等。
19.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等方面的研究。
(四)工作和生活作风方面
20.造谣、传谣,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和人身攻击。
21.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串联煽动闹事,组织参与非法集会、违法上访等活动。
22.作为互联网群组(群聊)建立者、管理者不履行群组管理责任,造成群组内的信息发布和言论违反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违规使用办公平台发布与工作无关的内容。
23.工作不负责任、不作为、慢作为。
24.存在旷工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严重影响组织纪律和工作纪律的行为。
25.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或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无关的事宜。
26.对学生实施猥亵、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27.从事对学生身心健康成长有不良影响的活动。
28.以任何方式组织或参与黄赌毒以及传销活动。
29.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 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五)廉洁从教从业方面
30.在招生、考试、推优、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31.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的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以多种形式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32.利用对学生的影响通过实体店或网络形式向学生及家长推销推介商品或服务活动牟利。
33.擅自向学生设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六)其他
34.其他有损教师职业声誉,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言行。
第四条 依据《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师德师风建设实施意见》,学院师德建设领导组织机构负责学院师德建设工作的总体规划、指导、协调与监督,协调查处师德失范行为,明确受理、调查、认定、处理、复核等处理程序。
第五条 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一)师德失范行为的调查和处理,在学院师德建设领导组织机构的统一指导下进行。师德建设领导组织机构发现线索后,根据职能分工成立调查组,开展调查取证。
(二)调查组对相关问题进行调查核实,调查须认真听取行为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师德建设领导组织机构提交调查结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行为当事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是否构成师德失范行为的结论及初步处理意见或建议等。
(三)师德建设领导组织机构对调查组上报的调查报告及结论进行复核,对情节轻微的,可直接认定;对情节严重的,需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决定。
(四)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执行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将处理决定通知行为当事人。
(五)当事人如对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书面处理决定15日内,向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提交书面申诉材料,并提供相应证据,学院按程序进行复核与答复。复核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六)对学院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按规定向学院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七)处理决定执行期满后,根据当事人表现予以延期或解除,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存入个人人事档案,其他有关材料由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单独存档。
第六条 师德失范行为经调查属实后,对情节较轻的,可视情况给予以下相应处理。
(一)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 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以上取消相关资格的时限,有专门文件规定的按相关文件要求执行,但不得少于 24 个月。
(二)当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第七条 对情节较重的,除按第六条规定进行处理外,同时对行为当事人按以下情况进行相应处分。
(一)对于违反政治纪律、言论和活动损害国家声誉、违反廉洁从业纪律、学术不端等行为的,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等处分,或解除人事聘用关系。
(二)对于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除给予处分外,学院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省教育厅撤销其教师资格。
(三)当事人是中共党员的,由纪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 律处分条例》同时给予党纪处理。
(四)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条 师德失范行为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在受理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比较复杂的,经学院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延长时间不得超过 10 个工作日。
第九条 师德失范行为的调查应遵守保密原则,当事各方均不应公开调查的有关内容,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严格落实师德建设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牵头部门各司其职、院属各部门具体落实、教师自我约束的工作机制。党委书记和院长是师德师风建设第一责任人,院属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师德师风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对于院属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等工作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或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推诿隐瞒。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须向学院作出检讨,由学院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参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